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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相关的法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刘** 新疆-乌鲁木齐 债务债权咨询 2024.07.17 13:53:31 450人阅读

债权人相关的法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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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即为构建、调整、废止民事权益的上佳途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严格保护。第九十条则强调了正规借贷关系绝不容忽视的法律保护。
(二)《民法通则意见》第121条指出,公民间的借贷款事宜,若双方已约定还款期限,该条款需严格遵循;若无明文约定,出借方可随时申请取回款项,而借贷者也需尽快尽速履行还钱义务。对于暂时无力归还的,可视具体状况安排分期归还。第122条进一步提出,公民间的投资与生产相关的借贷事项需参照生活性借贷利率制定,利率争端应以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地方实际情况以及利于生产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为准绳。第123条指出,无息贷款倘若有约定期限而借贷者未依时兑现或未约定期限却遭出借人催告却依然不还,滞纳金的要求必将得到批准。第124条确立,若借款双方在利率问题上产生纷争,且约定模糊、无法证实时,可视同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第125条赋予了出借者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无法获得保障的权利,若在借款时已扣除了利息,则应按照实际出借款金额计算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本金内不允许预扣借款利息。预扣借款利息者,应按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及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若约定不清,按第六十一条规定难以确认时,则借款人可随时归还;贷方亦有权催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第二百零七条重申,凡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如借款人提前还款,且双方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第二百一十条阐明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从贷方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强调,若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在支付利息方面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即视为无需支付利息。若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中已约定要支付利息,利息的设定不得违背国家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相关规定。

2024-07-17 15:3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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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与第九十条明确,合同和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受到法律保护。
(二)《民法通则意见》第121至125则对相关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其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包括:借款双方如因利率发生纠纷且无法协商解决,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于逾期利息的支付,借款人逾期未能还款需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不能滥用复利计算方式等。
(三)《合同法》第二百零条、二百零六条以及二百零七条以及二百零八条与二百一十条对借贷问题作了补充说明。在以上条款中,提到了借款的预扣利息、期限约定不清的处理、逾期利息的支付以及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等内容。同时,该法还明确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利率上限等问题。

2024-07-17 14:3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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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途径,依法律规定缔结的,受到法律保护;借贷关系于民法上受到保护。
(二)依据《民法通则意见》:0121条:借款双方对于还款期限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无约定者,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借款人也应及时回应;若短期内无法全额还款,可分期偿还。0122条:公民间生产经营性的借贷利率,可高于日常性借贷利率;关于借贷纠纷的解决,应秉承维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地域实情及有利于维持经济秩序的原则进行。0123条:信贷无息且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前提下,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或未约定期限却经引出款催告后仍然未偿还,出借人可请求借款人赔偿滞纳金。0124条:借款双方就利率争议未能达成一致的,无法确认约定不明部分的利率标准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0125条:无息借款中利息已计入本金复利计算的,不受法律保护;借款时利息被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金额计息。
(三)《合同法》规定:0200条:借款利息不得先行从本金中扣除,在此种情况下,应按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并计收利息;0206条:借款人有义务按期归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未定或未明确的,应参考适用第61条的司法解释,由借款人可随时还清,贷款人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0207条: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法规支付罚息;0208条:借款人提前还贷的,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除非另行约定;0209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交付借款之日生效;0211条:对支付利息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作不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支付的,其利率上限不得超过限制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024-07-17 14:17:1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申报具体有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债权申报具体有哪些内容(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3)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①存在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您好,关于债权申报具体包含什么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债权申报具体有哪些内容(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3)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①存在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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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3 23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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