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采取保释措施并等待审判因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之前,严禁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区或者县城。这就意味着,若某个省级行政区并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居住地,那么其必须在得到执行机关的书面批准之后,才能被允许进入该省会城市。换言之,对于身处保释期间的人员来说,在未获批示的前提下,他们无法擅自前往省会城市。
2024-07-16 15:00:01 回复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必须经由执行机关的许可方能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域。由此可见,假如省会城市并不处于上述被取保候审之人所居住的市、县级行政区域之内,那么这些被取保候审的人就无权在未获审批前自行前往省城。为了保证执法规范和公正,若有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希望前往省会城市,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向执行机关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成行。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没有得到相应批准的情况下是无法擅自前往省会城市的。
2024-07-16 14:07:04 回复
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已获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得执行机构许可前,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或县地域范围。换言之,如省会城市并不属取保候审之人的居住地,则该人士不经许可出境至省会城市是不可行的。倘若取保候审人员确有必要前往省会城市,须遵循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向执行机构进行申报,并经过审批之后方能成行。由此可见,取保候审人群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是无法抵达省会城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执行机关许可前,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市或县。若需前往非居住地的省会城市,必须依法向执行机关申报并获得批准。因此,未经许可,取保候审人员不得前往省会城市。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执行机关许可前,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市或县。若需前往非居住地的省会城市,必须依法向执行机关申报并获得批准。因此,未经许可,取保候审人员不得前往省会城市。
专业解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若居住于县级行政区内,须遵守规定,除非获执法机构批准。通常,取保候审不涵盖自由前往市区,需特殊批准。
专业解答可以。但是必须到居住地的派出所去申请,派出所同意后,方可离开县城去市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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