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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与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类纠纷;
2.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不同形式的流转行为所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
3.针对收回、调整承包地而引发的争议纠纷;
4.涉及到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威性认定的相关争端;
5.因为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导致的各类纷争;
6.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均在此范畴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涉及到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其补偿的权益进行征收而产生的所有争议纠纷并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事项范围,此类问题可考虑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多元化方式来寻求妥善解决。
此外,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方面的争议并非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范畴,这也是我们需注意区分之处。
2024-07-15 16:2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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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到因签署、执行、修改、废止以及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协议而引发的争议;
2.涉及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如转包、出租、交换、转让、参股等等产生的纠纷;
3.涉及到由于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土地所引发的纠纷;
4.涉及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所引发的争执;
5.涉及到因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争议;
6.以及其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纠纷,一切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情况均在此列。对于由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其补偿引起的纠纷,不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畴内,可以通过向行政部门进行复议或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则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范围之内。
2024-07-15 16:1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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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以下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具体内容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排除事项:
(1)因签订、执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过程中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产生的争议;
(2)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易、转让、股权投资等多种流转形式引发的矛盾;
(3)关于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行为所导致的纷争;
(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与认定产生的异议;
(5)由于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出的争议;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源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域的纠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其补偿问题引起的争端,这类情况未被纳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权限范围内,但仍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纠纷,并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2024-07-15 15:17: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