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超载方面,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权拒绝提供理赔服务,然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则需依据双方的协议约定进行处理。超载本身并不构成保险公司拒绝提供理赔服务的理由。只有在符合以下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一)涉及到驾驶人员未获取相关驾驶资格或处于酗酒状态下驾车;
(二)在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窃、抢劫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发生车辆超载情况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理赔,而商业险则需要依据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具体项目进行处理。可见,超载并非保险公司得以拒绝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唯有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之时,保险方才能拒绝为投保人提供赔偿服务:
首先是"驾驶人员未获取驾驶资质或酗酒驾驶"的情形;
其次是"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期间因交通事故引发伤害";
最后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
解析:
在机动车超载问题上,对于交强险来说,保险公司是不得拒绝履行理赔义务的。但是,对于商业险而言,保险公司则有权根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进行商定。以上即为超载并非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唯一理由,以下三种情况同样适用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形:
(一)驾驶员尚未获得驾驶资质或处于醉酒状态下驾车;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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