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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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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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帮信罪”,亦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具体含义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他人在借助于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实施行为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撑,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服务。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根据涉案金额以及情节的严重性来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就您所提到的涉及200万元的涉案金额而言,这无疑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范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此类情况可能导致行为人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需承担罚金的法律后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罪,此定罪是针对那些在明知他人可能正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性的支持,或是在广告宣传和支付结算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协助的行为作出的定性。这类犯罪行为的涉案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将会直接影响到最后的量刑判决。以涉案金额达到200万人民币为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法律条款,此类案件属于情节严重者,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长达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
2024-07-12 17:13:01 回复
解析:
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具体来说就是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各种形式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各类辅助性帮助的行为。该种犯罪类别通常根据涉案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定罪量刑。以涉及200万元的涉案金额为例,这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业解答涉及200万元涉案诈骗以及一万元获利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面临的刑期长度在涉及帮信罪的案件中,若涉案金额高达两百万元而所获得的利润仅为一万多元,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着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等刑罚,但是否会实际判决,取决于具体的案情。对于初犯者而言,可能会得到相应的从宽处理。然而,根据我国《刑法》中的明确定义,帮信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时才能被视为犯罪。
专业解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在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依然向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性支持服务,或是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和支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法律条款,对于犯有此类罪行者,若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专业解答在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若涉及600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动,则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情况,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该罪名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
专业解答在我国对于帮信罪涉及金额高达两百万元者,通常会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相应罚金。
专业解答针对“帮信罪”中涉案金额为两百万元人民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常会面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1.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者;2.以投放广告等多种方式非法提供资金达到五万元以上者;3.通过参与非法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者;4.对三人及其以上的犯罪对象提供了非法协助;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然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之人;6.被不利于本人的犯罪行为所波及并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7.采取非法手段从他人手中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与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达到了5份(个)以上者;8.采取非法手段从他人手中收购、出售、租赁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数量累计超过20张者;9.除上述情况之外,还有其他严重违反刑法规定之其他环节性因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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