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或其他虚拟财产并不符合盗窃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对于此类行为,不宜将其作为盗窃罪进行处罚,而应依据相关刑法规定,比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相关计算机犯罪来判断和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首先,虚拟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财产以及无形财产(例如电力、燃气)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将其纳入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公私财物”范畴,无疑超越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实质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因此对于非法获取这些数据的行为,自然可以根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最后,如果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归入盗窃罪范畴,将会引发诸多复杂且难以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确定盗窃金额时,目前尚无一种能得到广泛认可的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将偷取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或者其他形式的虚拟财产视为盗窃罪的范畴。原因在于,这些虚拟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财产,例如金钱和物品,以及无形财产,例如电力和天然气等,有着显著的区别。如果我们将这些虚拟财产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即“公私财物”,那么这无疑超越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虚拟财产的本质实际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因此,对于任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都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定罪量刑,而非简单地归类于盗窃罪。
最后,如果我们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到盗窃罪的范畴,将会引发一系列复杂且难以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确定盗窃金额时,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可的计算方法,这将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困扰。
关于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进行盗取的行为是否应该视为盗窃罪这一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类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即这个争议在法理上并未引发整体性的盗窃罪争议。实际上,对于将虚拟财产视作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这种理解已经超越了现有司法解释所能涵盖的范畴。由此可见,对于那些涉及盗窃虚拟资产的违法行为,如果确实存在需要受到刑事法律制约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为切入点来进行规范和惩处,而不必将其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盗窃罪。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来支持这样的结论:
首先,虚拟财产相较于有形财产(例如:金钱财物)及无形财产(例如:电力燃气)具有显著区别,将其归类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显然不当;
其次,鉴于虚拟财产的本质实则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那么对非法获取此类数据的行为自然可以依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最后,若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盗窃罪的范畴,将会引发一系列复杂且难以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确定盗窃金额方面,目前尚无一种能够得到广泛认可的计算方法。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盗窃游戏币是否属于盗窃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盗窃游戏币是否属于盗窃罪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专业解答偷游戏币不属于盗窃罪,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盗窃的对象必须是盗窃他人的或者是公共的财产,但是游戏币的话是属于虚拟的财产,所以并不会构成盗窃罪的犯罪的对象。偷游戏币属于盗窃罪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律师解析 盗窃游戏币不属于盗窃罪。 盗窃游戏币,该对象缺乏现实财物的一般属性,不符合公众认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公私财物,而“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获取“游戏虚拟财产”,实质上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应当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2009年6月4日施行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作出了界定: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价值特定性,一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特定服务器运行的游戏中,不能置于其他游戏中,脱离特定的游戏即无任何价值; 价值虚拟性,没有实体物,其经济价值是否存在依托于玩家主观上是否认定其具有使用价值及实际是否能在同一游戏的不同玩家之间实现交易; 价值差异性,对不同玩家而言其价值大小不一,对非玩家而言并无价值。 从我国刑法来看,虽然作为盗窃罪的“财物”不仅限于有体物,还包括无形财物,如电力、燃气等。但不论是有体物还是无形物,它们都存在共同的特征,即一般社会公众均认同其具有价值,且价值能够被客观衡量。相比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明显不同于我国刑法盗窃罪中的“财物”,其不符合公众认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公私财物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则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种虚拟的兑换工具,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对象的不能成为犯罪对象。目前,我国刑法及历次关于盗窃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对“公私财物”作出明确规定,但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盗窃罪的对象。 再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和属性看,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法律属性是电磁记录,即电子数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适用该罪名足以客观、全面评价该行为的性质。
律师解析 盗窃游戏上的金币不算盗窃罪。 一、在目前司法环境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宜纳入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中“财物”的范畴,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认定为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其他犯罪处罚,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从而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 3、主观要件,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但希望获取这些数据的犯罪意图。 4、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律师解析 对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罪。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主要考虑:其一,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其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当然可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其三,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会带来一系列棘手问题,特别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缺乏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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