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定犯有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认定要素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拥有的资金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利用其在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
再次,该犯罪的实施主体通常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最后,从主观角度分析,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股东有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名,而该罪行的判断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1.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产的使用权和受益权;
2.客观层面上,行为人需要利用其在所任职岗位上的职权优势,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4.主观方面则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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