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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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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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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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审理受贿犯罪案件时,并不必然要求得到行贿者的直接证实。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详细规定,关于受贿罪的裁决可以依靠多种类型的证据予以证实,这些证据不仅包括行贿者的陈述,还涵盖了受贿者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等。当受贿行为被揭露后,检察机关有权进行深入调查并搜集各类证据以证实受贿行为的真实性。举例来说,通过行贿者的检举揭发、受贿者的坦白交代、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书面证据,以及可能存在的证人证言,我们可以逐步建立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有力地证明受贿行为的存在与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判定时,并不必定需要具备来自行贿方的直接佐证。
根据中国现行刑法中的相关明确规定,对于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判定依据可遍布各类证据类型之中,而不仅仅局限于行贿方的声称、受贿方的自白以及证人证词等常规方式。只要受贿行为一经发现,检察机关便有权展开深入调查并搜集各类证据以证实相关事实的存在性。具体而言,可基于不同途径获取诸如行贿人的检举揭发、受贿人的坦白交代、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书面证据,以及可能存在的证人证词等多方面信息,从而构筑起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以此来确证受贿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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