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河南省,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定义及认定基准方面,我们严格遵守的是由我国全国统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明文条款。此类犯罪案件主要涵盖了伪造信用卡、盗用人持有或使用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以及窃取未经授权的他人持有的信用卡信息等一系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若以上所述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或是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时,则可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然而,具体的犯罪数额标准或许会因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有所差异,但具体数额仍需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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