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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与被控犯罪之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面谈交流期间,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通常需提前筹备并携带以下重要资料:
首先,提供其作为辩护人的职业资质证明文件即律师执业执照的复印件;
其次,向侦查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以明确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合法代理方的身份;
第三,为深入理解案件情况,辩护律师还需准备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材料,例如逮捕令、起诉书副本等;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进行面谈前必须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因此,他们还需携带会见申请批准文件以及个人身份证件,如律师本人的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7-08 09:4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