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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浙江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时间与全国范围内其他区域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门对于涉嫌触犯法律的嫌疑人有权进行最多不超过37天的拘留,期间涵盖了调查阶段的最长拘留时间(即14天)以及两次可能的延期(每次延长期限最长均为15天)。若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并批准逮捕,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反之,若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则嫌疑人应立即获得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4-07-07 14:0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