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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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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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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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行为的追究期限在量刑标准上因伤势程度的差异而有所区分。若造成他人重伤乃至死亡等严重后果,则构成了重罪范畴,其最高刑罚可达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当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追诉时效为二十年。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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