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深圳市涉及轻微伤害罪的案件中,刑事拘留的期限始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常态化情况下,最长的刑事拘留期不会超过37日,其中涵盖了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限以及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间。然而值得明确说明的是,尽管有上述法律框架的约束,并非每宗轻微伤害罪案都会持续拘留至第37个自然日,实际的拘留期限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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