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洗钱罪的成立往往涉及到相当数量的违法犯罪资金,且具体的金额需达到法律所设定的标准。相较于60元人民币的微不足道的金额,一般而言是难以构成本罪的。洗钱行为往往与诸如走私、贩毒等严重犯罪活动密切关联,所涉金额远超过小额交易之数。因此,即使是仅仅收到或支付了60元人民币,也并不足以使行为人被判定为犯有洗钱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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