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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倘若相关行人为自身过错主动投案并对于所造成的损害尽力赔偿,则有可能获得缓刑或者减轻相应的刑事惩罚。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合议庭会全面考量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恶劣程度以及认罪悔过的真诚态度等多方面因素,以期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在此过程中,主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可视作为悔罪表现的重要体现之一,对被告人的量刑具有正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7-06 12:5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