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在针对涉嫌犯有罪行的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通常应当在实施拘留行动后的第三个自然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要求该机构审查批准进行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一至四天的审批期限。但是,若涉案者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与他人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那么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当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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