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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集资诈骗罪主体是谁

周* 甘肃-定西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4.07.06 11:14:00 423人阅读

常熟集资诈骗罪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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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常熟地区,集资诈骗罪的实施主体主要集中于自然人,覆盖范围广泛,涵盖了所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居民个体。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企业乃至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同样有可能成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前提条件是这些机构在进行集资活动时,其目的并非合法获取资金,而是以非法占有的方式进行。此外,当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情况时,直接对该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亦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7-06 11:1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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