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已被定罪判刑的犯人在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过程中,如能展现出诚挚的悔悟之心、严格遵守监禁场所的各种规章制度、奋发图强专心投入到教育矫治活动之中,或者是积极履行所判决的罚金义务或是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合理赔偿,再加上如能够检举揭发其他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立功表现,那么便有机会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得到减刑以及具体的减刑幅度则必须由当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依法裁决决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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