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民事案件被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时,法院有义务在开庭之日的三日之前,将开庭事宜通知到案件的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因此,若涉及欠款未偿还的纠纷已被诉诸法律程序,那么法院通常会在开庭前至少提前三天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关于具体的开庭日期与时间,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审理进展予以确定,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若案件为公开审理性质,法院还需依法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具体时间与地点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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