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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一项借贷期限已逾三年,且债权人无法寻觅到债务人的踪迹进行还款事宜,此时,往往便牵涉到了诉讼时效方面的议题。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此期间内,如债权人未能积极主张自身权益或提起诉讼程序,那么该项债权可能会丧失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债权本身已经消失。若债务人愿意主动偿还债务,债权人依然有权接受。因此,尽管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可能面临诸多困难,但是尝试寻找债务人或者寻求其他和解途径仍然具有可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7-05 09:0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