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区分敲诈勒索犯罪之既遂与未遂时,主要依据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取得了财物,抑或是受害者是否因其恐慌而被迫交出财物。若行为人已经施行了敲诈勒索行为,并且已经实际控制住了财物,或者说受害者由于内心的恐慌而自愿交出财物,即便之后这些取得的财务被追回甚至并未实际支付,亦可将此视作犯罪既遂;反之,尽管行为人确实进行了敲诈勒索,然而却未能实际取得财物,同时受害者也并未因恐慌而被迫交出财物,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专业解答对于敲诈勒索罪行的既遂标准而言,主要包含如下几个要点:第一点,行为人须已经实施了恐吓或威胁的手段,使受害者内心形成恐惧压力;第二点,由于感到恐惧,受害者会向施害者支付财物或采取其提出的某些行动行为;最后一点,行为人的确获取到了财物或者实现在其非法利益方面的目的。只要上述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便可视为敲诈勒索罪行的既遂状态。
专业解答敲诈勒索未遂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从主观来说,犯罪主体得知道自己是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行为;另一方面,从客观来说,犯罪主体需要使用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财产,且已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如被害者报案、嫌疑人失误等,未能成功达到犯罪目的,也没有获取财物。
专业解答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行的定罪与判罚均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进行评断。若行为者已成功获取被害人之财产或者就财物交付事宜达成共识,则一般被视作犯罪行为已然完成,即称之为“既遂”。
专业解答对于敲诈勒索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判定标准来说,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质性地取得了财物,抑或是被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而自愿将财物交给对方。假设某行为人实施了相关敲诈行为后,成功地实际掌控了财物,或者被害者在极度恐慌的情绪下被迫交出了财物,那么即便后续这些财物被追回或者行为人并未实际支付对价,也应当认定为该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既遂。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关于敲诈勒索行为已遂的量刑标准主要参照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此类罪行,如无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情况下的惩罚力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需加以罚金的附加处罚;倘若涉及到数额巨大抑或是存在其他严重行为特征,则可能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附之以罚金的追加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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