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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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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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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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区分敲诈勒索犯罪之既遂与未遂时,主要依据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取得了财物,抑或是受害者是否因其恐慌而被迫交出财物。若行为人已经施行了敲诈勒索行为,并且已经实际控制住了财物,或者说受害者由于内心的恐慌而自愿交出财物,即便之后这些取得的财务被追回甚至并未实际支付,亦可将此视作犯罪既遂;反之,尽管行为人确实进行了敲诈勒索,然而却未能实际取得财物,同时受害者也并未因恐慌而被迫交出财物,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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