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在接手案件后,有权前往看守所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面谈交流,这项权利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护。
值得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会见行为通常不会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具体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和通信。而对于其他辩护人而言,如果经过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有权利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和通信。”这就明确地指出,律师的会见权是由国家提供的免费服务,不受看守所收费制度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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