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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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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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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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案件中,若并未酿成重大恶性事件,相关司法程序往往会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在此过程中,法院有可能做出对被告实行管制、拘役甚至处以罚金等处罚决定。
其中,未被判处拘役的情况一般可以视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法院有可能采纳了其它的量刑措施来处理此类案件。不过,具体的刑期以及惩罚的方式将会受到犯罪行为本身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违法行为的驾驶员的过失程度、对社会公共安全所带来的潜在威胁等等,这些都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斟酌和权衡后作出最终的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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