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位于中国山东省德州市的司法环境中,律师如欲前往看守所与被羁押的嫌疑犯或被告人展开会面程序,通常应遵循以下几个严谨而周密的环节:
首先,是做好充分的文件资料准备环节,这其中包括妥善携带律师执业证书、由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式证明以及获得委托人授权的法律委托书等。
其次,便是着手预约会见事宜,这一过程可以通过电话沟通或者亲自前往看守所进行,通常情况下,为了确保会见顺利进行,建议提前安排在工作日进行。
第三步,当律师按照约定的时间抵达看守所后,工作人员将对其身份及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接下来,便是进入实质性的会见阶段,律师将有机会在特定的场所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交谈,尽管看守所可能会派员在场监督,但他们的职责仅限于监控,并不能干预会见过程。
最后,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会谈记录,但是必须遵守规定,不得擅自拍照或录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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