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定完整成立要件主要包括如下三项: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恶性,即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其明知该种行径会对妇女或儿童的人身自由造成侵害,并且对此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其次,行为人需要实际采取诸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等多种手段来实现其目的;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导致妇女或儿童实际上被非法剥夺了人身自由,或者将他们出卖给他人的事实已经完全形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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