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东莞地区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他们以专业的法学素养及技能,为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全面且细致的法律援助,擅长于帮助这些身份特殊的委托人深入解读诉讼流程,全面剖析案件的实际情况,并针对具体情况精心设计辩护策略。通过律师与委托人间进行密谈般的会见,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免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侵犯,而且还能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获取到更为丰富和详尽的案件相关信息,从而为接下来的辩护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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