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构成“抢夺警械袭警罪”所需满足的立案标准问题,一般包括如下几个要点:首要前提是,行为人为抢夺、强占并危害警察在合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所持有警械的行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
其次,此类行为对警察的生命安全产生了实质性的威胁或者已经实际导致了伤害后果;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行为者的这些举动必须表现出强烈的对抗和拒绝执行法律法规的性质。唯有当以上所有条件都能充分得到满足时,司法机关才有可能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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