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触犯危险驾驶罪的罪犯若随后又实施了交通肇事罪,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这是由于两种罪行皆与道路交通安全紧密相关,连续犯罪无疑彰显出犯罪嫌疑者的行为模式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更加严重。在法官进行判刑时,将会充分考量犯罪行为的连续性以及其主观恶意的程度。
然而,针对具体刑罚加重程度的判定,则须根据每起案例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予以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引发重大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则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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