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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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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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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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旦公安机构具备充足的理由确信某位特定人士涉及到盗窃犯罪行径,并且预见该人员具备潜在的逃脱或者阻碍调查的可能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当局有权对此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嫌犯实施刑事拘留的决定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且在执行拘留之后的24小时之内,必须向其家属发出通知。
此外,在拘留行为发生后的48小时内,必须向被拘留者本人明确告知拘留的具体原因以及关押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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