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焦虑症一般不能免除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通常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而焦虑症并不属于免除行政拘留的法定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才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然而,如果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期间焦虑症发作,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拘留所可能会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如果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属于上述可以停止执行拘留的情形,需要由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诊断评估,并由拘留所或拘留决定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同时,即使患有焦虑症,也应当积极配合治疗,尽量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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