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开设赌场罪行的行为,应当进行立案侦查并进行法律追究。如果有人在计算机网络中设立赌博网站,或者是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他人下注的,都将被视为触犯了本条款所定义的“开设赌场”罪名。针对那些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召集人群赌博且涉嫌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行为,都应该给予立案侦查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1)组织三个或以上的人参与赌博活动,并且从中抽取的利润达到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个或以上的人参与赌博活动,赌资总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个或以上的人参与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十个或以上的中国公民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赌博活动中获取回扣、介绍费用的;
(5)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聚众赌博行为。对于那些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把赌博当作自己职业的人,也应当给予立案侦查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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