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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必须占为己有吗
解析:侵占罪并非必然要求犯罪者须将他人物品据为己有方可构成,然而其主观上必定抱持着非法占有之目的。侵占罪得以成立的关键因素在于,犯罪者是否运用侵吞、窃取或欺骗等手法,违反原权利人意志,擅自将原本由其保管的财产非法转移至自身或第三方掌控之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一、侵占罪既遂需满足的条件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3、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二、如何认定拒不归还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拒不退还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理由如下: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已变得不必要。第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专业解答贪污犯罪不一定要求犯罪人把所得赃物完全据为己有。贪污罪的本质特征是利用职务便利,私吞公款。 在对贪污罪进行判断时,我们要关注以下几点:首先,犯罪人是不是通过职务便利,比如非法窃取、诈骗等违法手段,侵害了公款的所有权; 其次,犯罪人即使没有直接把赃物占为己有,而是把它用在其他地方或处理方式上,如果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仍然可以被认定为贪污罪。
专业解答关于侵占罪的概念,它并不是简单地将占有的财物合法地归自己所有,而是还包括控告侵吞权利保管下的他人财产而拒绝归还。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倘若行为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非法占据了代他人保管的财产并拒绝如数归还,甚至数额巨大者,都将被判定为构成侵占罪。也就是说,侵占罪并非仅局限于非法占据财产,只要行为人不当得利并拒绝返还,且涉及金额较大,便有可能触犯侵占罪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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