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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刑事拘留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并不一定要将相关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发现其并没有足够证据或合理理由对某位犯罪嫌疑人追责起诉的话,那么就应当及时撤销该案件;而假如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公安机关也必须立刻释放他/她,向对方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并且必须将此事告知原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024-06-20 16:1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