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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标准明确规定,痕迹证据必须经过相关机构的严谨验证,确认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
其中所涉及到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类为实物证据,即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痕迹;
第二类为书面证据,也就是各种正式的文件和出版物;
第三类为证人证言,即目击者或其他知情人员对事件过程的描述和评论;
第四类为受害者陈述,即指受害者对整个事故发生过程的亲历叙述;
第五类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及辩护词,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和辩护时所提供的口头或书面材料;
第六类为鉴定意见,即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第七类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记录通常是由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制作的文字或图像资料;
最后一类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是随着科技进步而产生的新型证据形式,主要包括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介质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4-06-20 12:3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