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厦门市在处理涉及刑事盗窃罪的案件时,其所采用的犯罪金额衡量标准是与全国范围内保持一致的。具体而言,对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之间、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以及3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的情况,应分别被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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