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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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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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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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微信社交平台上,私自对他人进行不当批评和谩骂行为并不必然成为刑事案件的问题,除非这种言论含有严重的污蔑、贬低或者是威胁性质,并且达到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追责门槛。倘若涉及到的人员因此而遭受了刑事拘留,那么他们能否获得缓期执行的判决则要受到诸多要素的影响,比如罪行的严重程度、悔过的诚意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等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满足宣告缓刑的特定条件(例如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等),就可以得到缓刑的判决。
然而,最终的判断权仍然归属于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才能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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