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释放在我们的法律术语中,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自拘留所或监狱等羁押设施中释放,意味着他们不再受到任何形式的人身自由限制。
然而,必须要明确的是,在此之前,之所以会被拘留或监禁,必然是由于特定的原因。释放正是针对这种先前存在的羁押情况,允许当事人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不同类型的刑事强制措施。当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需要继续被羁押,但仍需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时,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后,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释放时,需要签署释放证明文件,同时也需要接收由司法机关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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