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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被定义为普通主体,其含义即是所有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罪犯团伙的成员。换句话说,对于那些已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士来说,个体单位是无法成为本罪的实行者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不论确实属于代为保管的物品也好,容易被忽视的财物也好,甚至是隐藏于地下的物品也罢,它们都必须是别人所拥有的财富。在此我们使用"他人"来表达这个意思,具体而言只涵盖了公民个人这一范畴,并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国家或机构。倘若这些国家、机构的财产因受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为管理,那么行为人若将其非法占有,便应当被判定为犯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6-17 11:0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