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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银行卡欺诈犯罪的立案准则,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下几点:
第一,若行为人运用了伪造的银行卡或是通过提供假冒的身份证明而骗取到的银行卡、已经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借用他人的银行卡实施欺诈行为,造成银行5000元及以上金额损失的;
其次,若是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范围内超出限制透支的额度达到50000元及以上的,均可视为符合银行卡欺诈犯罪的立案条件。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024-06-16 13:1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