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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指挥人员的部署,直接参与或协助进行诈骗活动并为之创造便利条件的相关人员,可视为共谋犯罪中的从犯角色。关于从犯分类,大致可细化为如下两种类型:
1、具有次要影响力的从犯,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为次要实行犯的角色。此类从犯在共同犯罪的主犯组织、领导和指挥之下参与犯罪活动,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负有直接的责任。
然而,与主犯相比,他们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属于次要的角色。具有次要影响力的从犯通常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在犯意形成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例如受到他人的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同或顺从;
(2)在实际犯罪过程中处于受支配的地位;
(3)未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某些关键环节,因此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程度较低;
(4)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无法主导分配赃款或获得的赃物数量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我们常说的帮助犯。这类从犯主要是针对实行犯而言,他们并未直接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为犯罪活动创造了便利条件。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在非法集资罪等案件中,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所需的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指引道路,观察作案地点;
(4)在财产犯罪中协助实行犯转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在犯罪之前承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输赃物、藏匿赃物、销售赃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6-16 12:24: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