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盗窃罪与侵占罪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典型的非转移占有的犯罪,即行为人仅仅基于其非法持有之目的,将原本不属于他或她所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后者则重点关注的是财产在转移占有过程中所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
2、在侵占罪的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财产必须处在行为人直接、实际占据的状态之下。此处所提及的“占有”,是指行为人拥有关于财产的实质性控制权力,换句话说,就是依据规范性、日常生活常规化的社会观念标准来衡量,是否存在实质性的财产控制关系。
至于这种支配方式是否合法,或者是否存在书面形式的合同等相关因素,均不在我们的考量范畴之内。
3、只要占有事实能够充分证明原财物所有人对该财物的所有权已被彻底剥夺,那么侵占罪便可依法成立。侵占罪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将已经实际占有并已经形成了“占有事实”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这也就意味着原财物所有人和占有人已经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权。
然而,若在财物所有人和占有人仍对原财物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企图通过非法手段非法占有该财物,那么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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