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设备并不属于自身资产范围内,该类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归属出租方持有,除非双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协议中有特殊条款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出租方需根据承租方对于出卖方以及租赁标的物的选择,向出卖方进行采购并将租赁物提供至承租方使用过程中,承租方则负责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租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出租方对于租赁物所拥有的所有权,若未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备案,其效力仅能对抗善意第三方,而无法对抗恶意第三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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