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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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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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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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诚然,针对该类犯罪行为,也将承受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惩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以金钱或物质利益为诱饵,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制裁,并且还需承担罚金的经济赔偿责任。若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罪名而被判处过刑罚,再次触犯此类罪行时,将会受到更为严重的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及次数的多寡,以及所售出毒品数量的大小,均不会对本罪的成立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这些因素却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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