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从参与团伙犯罪的具体角色定位上看,首要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展现出的,无疑是相对主导及统领性地位;相较之下,从犯在团伙犯罪过程中扮演的则是附庸角色。
2、从其实际投入到犯罪行动中的力度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首要罪犯都会全身心地投入到所有犯罪活动之中;
然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通常仅参与其中一部分犯罪活动。以合同诈骗罪为例,若有人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对于整个犯罪的策划、执行以及完成过程,其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显著,甚至只是为共同犯罪的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或提供协助。例如,提供犯罪工具、指引犯罪目标、清除犯罪障碍、望风、转移赃物等人员,均有可能被判定为从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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