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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将本单位资金移作他用,供个人使用或是借予他人使用,且涉及金额巨大,逾期未归还达到三个月以上者。
2.尽管挪用时间并未超过三个月,但其涉及金额同样较大,且资金被涉嫌投入到营利性活动中。在此情况下,对其挪用时间是否已超过三个月及是否已经归还有限制要求。只要数额足够庞大,且资金切实存在于营利活动之中便可视为犯罪行为。而所谓之"营利活动",特指合法的营利行为,并不包含任何非法性质的营利活动,主要涵盖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从事商业贸易、投资、购买股票、债券或彩票等行为活动。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亦可视为进行营利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
3.将本单位资金移作他用,供个人使用或是借予他人使用,且资金被用于实施非法活动。在此情况下,对其挪用时间及涉及金额均无明确限制,只要挪用了本单位资金,且资金被用于实施非法活动,即可视为构成此项罪名。而所谓之"非法活动",即指将挪用而来的资金用于走私、赌博、吸毒、嫖娼以及非法经营、发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14 15:4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