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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主要涵盖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从业者,同时还明确指出了具体涉及到的三类不同社会身份的自然人。
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个类别——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这类人必须抛开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征,这些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作为公司的实际主导者,握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能,因此完全有可能沦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以上述公司为代表的各类组织中的非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管理者、部门主管以及普通员工以及技术工人。同样地,这部分人群也应排除国家公务人员的范畴。他们或是背负着特定的职权,或是由于担任某种工作,从而得以借助自身的职权或工作便利,对公司的财产实施侵占活动,从而步入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行列。
最后但并非最次要的,是那些处于以上述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或其它单位之外的群体——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工作者;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等机构中那些排除在国家公务人员之外的全体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14 13:3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