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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我们所讨论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的是在道路交通环境中实施的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潜在威胁的不当行为。
具体来说,这些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酒后驾车;
2.在驾驶校车或者客车时,严重超过额定载荷或者超过法定最高限速行驶;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活动;
4.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所定义的“危险驾驶”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列举的行为,而是更广泛地涵盖了所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14 12:5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