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公民,若考量其必须要经过刑事程序来处理案件时,应于拘留期限内(最长为37天),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核准。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流动地进行违法行为或频繁地实施犯罪、参与人数众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重大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则有权利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将审查与核准的日期延长1至4个工作日不等。一旦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他们应该在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此外,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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