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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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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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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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对于情节较轻且法定最高刑未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经过了五年之后,可以不再进行追诉;
(2)对于法定刑在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在经过了十年的追诉期限后,同样也可以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3)而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则需要经过十五年的追诉期限才能够停止追诉;
(4)至于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期限更是长达二十年之久,但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继续追诉的,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方可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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