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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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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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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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收购及贩卖妇女儿童行为,刑罚从轻或减轻的具体参考标准包括:
首先,已满十四岁但未达到十八岁的罪犯,应适用刑罚中的相应轻罪或减轻处罚规定;
其次是针对耳聋者、哑巴或盲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处理方式可从轻、减轻或豁免处罚;
第三条则适用于预备犯,即依照既遂犯的刑法进行从轻、减轻或豁免处;
第四条则针对未遂犯判断,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五条涉及中止犯,若未对受害方造成实际损害,则应免除处罚,反之,如造成损害,则应减轻处罚;
最后,对于从犯,应根据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给予从轻、减轻或豁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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